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际价值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际价值,具体如下: 一,应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持续监控其实施效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在鼓励企业通过环境认证的同时,还应建立企业巡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以验证企业是否真正执行了环境认证的标准,防止企业将环境认证作为迎合自己的手段。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采取对策。比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如果经营状况不好,就要采取措施关闭转让;反之,如果是正常经营,则应采取措施停业整顿。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财务绩效是企业发挥这一认证工具作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这并不能说明一些财务绩效较好的企业,即使是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仍然存在对环境保护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环境,对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要依法加强政府监管,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付出巨大代价,鼓励和支持环保好的企业,更好地解决环保中的外部性。为了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在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政府监管与企业环保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果缺乏政府监管,企业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不负责任。相反,如果政府监管过度,可能会挫伤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监管陷阱”。因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这个均衡问题:一是政府要依法监管;第二,政府要提高监管效率;第三,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和服务企业。 四,必须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竞争对于调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市场竞争过度,也会导致企业对社会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负责任的企业,惩罚不负责任的企业。 五,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其他治理机制不可替代的治理机制。为了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使舆论监督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舆论监督要独立;二,信息要真实。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压力,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证作用。为此,从政府层面来看,至少应建立以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范围、质量、方法、程序和核查,以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第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建立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保护和激励机制,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介绍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介绍?具体如下: ISO14000认证简介: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14000认证已经成为打破国际绿色壁垒、进入欧美市场的准入证,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节能降耗、优化成本、满足政府法律要求,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ISO14000已经成为一套目前世界上较全面和较系统的环境管理国际化标准,并引起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 ISO14000运行模式 1、规划/策划——PLAN:体系要求:环境方针;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 2、实施——DO 体系要求: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 3、检查和改正--CHECK体系要求:监视和测量;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内部审核 4、改进--ACTION体系要求:管理评审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认证意义: 1、获取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2、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3、树立优秀企业形象。 4、改进产品性能,制造“绿色产品”。 5、改革工艺设备,实现节能降耗。 6、污染预防,环境保护。 7、避免因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提高员工环保素质。 9、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10、减少环境风险,实现企业永续经营。
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具体如下: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保证认证质量,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和注册。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均可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统一管理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 家环保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 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 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注委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和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当经环境认证委员会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及相关培训课程的人员必须经环境注释委员会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应向国 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查时,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认证材料: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机构近一年各种污染物的监测结果;(2)组织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近一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以日常执法监督为依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咨询活动,应当向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可证书或者备案资格证书,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者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相关机构签订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应当将咨询项目的名称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相关机构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开始审核工作前,应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环境认证委员会和环境说明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国 家认监委负责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处理对认证机构的相关投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均有权向环境认证委员会投诉,由环境认证委员会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笔记委员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员和审核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处理对审核员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相关投诉。对于违反法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的审计人员。环境注释委员会应给予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取消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对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通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持证组织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者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环境认证委员会应对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概述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有哪些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ISO 14001全称是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指依据ISO 14001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ISO 14001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份标准,是ISO 14000族标准中的一份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进行首次发布,2004年分别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新版本为ISO 14001:2015。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ISO 14001能够提升企业营运的可靠性,增强绩效,提高经济效益。对保护环境的承诺可以改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士气,开拓与具备环境意识的客户的业务机会。ISO 14001认证帮助组织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助于环境绩效的持续改善和寻求组织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和谐平衡。 三、ISO 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 AD E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认证的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D。 Module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D+Module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申请程序 2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3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4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5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6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7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8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9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10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1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2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 收费通知。 13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4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5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6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17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18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19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谁授予CE认证标志? 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谁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认证标志的要求: * 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 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 公告机构(NB)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或整个(包含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NB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如果不止一个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 CE标志及其NB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公告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