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际价值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际价值,具体如下:
一,应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持续监控其实施效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在鼓励企业通过环境认证的同时,还应建立企业巡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以验证企业是否真正执行了环境认证的标准,防止企业将环境认证作为迎合自己的手段。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采取对策。比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如果经营状况不好,就要采取措施关闭转让;反之,如果是正常经营,则应采取措施停业整顿。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财务绩效是企业发挥这一认证工具作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这并不能说明一些财务绩效较好的企业,即使是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仍然存在对环境保护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环境,对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三,要依法加强政府监管,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付出巨大代价,鼓励和支持环保好的企业,更好地解决环保中的外部性。为了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在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政府监管与企业环保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果缺乏政府监管,企业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不负责任。相反,如果政府监管过度,可能会挫伤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监管陷阱”。因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这个均衡问题:一是政府要依法监管;第二,政府要提高监管效率;第三,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和服务企业。
四,必须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竞争对于调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市场竞争过度,也会导致企业对社会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负责任的企业,惩罚不负责任的企业。
五,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其他治理机制不可替代的治理机制。为了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使舆论监督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舆论监督要独立;二,信息要真实。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压力,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证作用。为此,从政府层面来看,至少应建立以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范围、质量、方法、程序和核查,以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第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建立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保护和激励机制,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